诺博特厂房改建工程项目地块原建筑物(须拆除)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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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3-0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03-16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王先生|联系电话:0572-2208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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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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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诺博特厂房改建工程项目地块原建筑物(须拆除)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其他 诺博特厂房改建工程项目地块原建筑物(须拆除),系厂房、配电房、办公楼等,结构为混合结构等,建筑面积约11058.61平方米。
其他披露内容 1.涉及本项目转让方服务费,该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实地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徐民华,联系电话:18857209061,地址:湖州市长兴县新兴工业园长吕路9号。 特别提醒: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物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未提前预约,不予安排现场看样,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物预约现场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每位预约看样人员现场看样同行人员最多不超过两名,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5.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自行测算,实际数量与预估数不一致,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7.拆除后的标的可能涉及大件运输,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要求及风险; 8.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9.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10.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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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滨河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龙山街道兴国商务楼1幢1205室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2689144863H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125.4808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转让产生的转让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37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看样为准。 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合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形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1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等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通过指定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 6.若受让方的拆除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7.工程拆除范围: (1)包括拆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含室内地坪、房屋基础和承台)一次性拆除(注:需保留标的清单中序号2厂房室内硬化地面、东面墙、钢立柱等和拆除范围内室外原有道路、围墙(含临时围挡)、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拆除范围内标的物的拆除清运并自行处理及进行场地平整覆盖绿网,对原有桩基的位置须全数进行桩位标注及实测定位,并提供电子版桩位坐标图及纸质版图纸5份。拆除面积约11058.61平方米。 (2)具体要求: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拆除和处置诺博特厂房改建工程项目地块原建筑物,系厂房、配电房、办公楼等,结构为混合结构等,拆除房屋建筑物面积约11058.61㎡。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含室内地坪、房屋基础和承台)一次性拆除(注:需保留标的清单中序号2厂房室内硬化地面、东面墙、钢立柱等和拆除范围内室外原有道路、围墙(含临时围挡)、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拆除范围内标的物的拆除清运并自行处理及进行场地平整覆盖绿网,对原有桩基的位置须全数进行桩位标注及实测定位,并提供电子版桩位坐标图及纸质版图纸5份。严禁室内地坪、房屋基础和承台以下回填料偷挖偷卖。以上拆除处置工程由受让方按合同价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费用。拆除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拆除归属:本项目标的清单中序号2厂房室内硬化地面、东面墙、钢立柱等和拆除范围内室外原有道路、围墙(含临时围挡)、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不得拆除与外运。其余拆除范围内的拆除物均归受让方所有。 9.工期要求: (1)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拆除施工进度。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拆除及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施工设备清运出场,否则转让方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2)施工时如需要临时住房和材料堆放点,受让方须及时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3)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收回拆除权,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4)受让方应按规定办妥拆除手续,拆除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其他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受让方应在办理标的交割手续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包含法定节假日),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天数<1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计算,逾期天数≥1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计算,逾期天数≥30天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必须在5日内完成退场,遗留在现场的残值归属转让方并由转让方进行处置。(本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计算方式非累进制,如逾期天数为15天则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计算方式为15*10000=150000元) (6)拆除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除过程中,如发现埋藏物、无主物等,受让方应无条件交给转让方,由转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及国家颁发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转让方派驻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监督,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拆除任务,清理外运平整并交付场地。 (9)转让方负责施工区域以外进场道路的畅通,开工前3日内对拆除区域内的水、电、气进行断离。受让方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设施,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0.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 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极大限度保护好周边环境。施工组织时尽可能考虑交通道路的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 (2)施工时,受让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时统一服从转让方单位的现场管理,对现场周边设施等加以保护,若出现损坏情况,受让方应自行修复至原样,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效率和安全; (4)受让方须自行在拆除现场做好防盗看护工作,旧房材料等因发生盗窃、丢失等现象与转让方无关; (5) 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应达到100%,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处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6) 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到精心管理,服从指挥,确保安全; (7) 受让方必须做好降低施工噪音,控制扬尘; (8) 清运车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作业时间应遵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9) 受让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受让方必须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购买相关意外保险。 (10) 必须保证周围行人、建筑物等人员和实物财产的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11) 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施工安全。若施工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积极处理,并妥善解决。不论转让方、受让方、第三方人员在工地上或工地周边发生事故,受让方都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若由于受让方不能积极处理,导致转让方受损,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同时,若因受让方不积极处理导致受害者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追偿。 (12) 文明施工:受让方应严格要求按照湖州市、长兴县关于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让方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受让方应建立有效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3)工程完工后对拆除范围内的场地进行平整并用每平方2000目的绿网进行覆盖,以上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费用有受让方全部承担。 (14) 环境保护: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废物处理。 (15) 受让方应对拆除、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必须注意安全生产,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凡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负(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为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该项目购买第三者伤害险。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并按违约处理,转让方可酌情扣除违约金,扣除限额为履约保证金的40% 。若受让方在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6)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拆除区域进行围护,运输垃圾车辆必须符合长兴县政府通告标准的车型,在湖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如未按要求配备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车必须加盖篷布,垃圾不得沿路抛洒。 11.受让方需具备的资质如下所示: (1)受让方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含房屋拆除类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包,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2)受让方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开拍之日内完成单项合同拆除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2个或单项合同拆除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1个(合同内未体现拆除面积的该业绩无效)。 (3)受让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书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本项目拒绝接受具备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 (3)本工程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未能达到要求,视作受让方违约受让,其缴纳的保证金和转让价款将全部作为违约金交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有权对该项目重新挂牌。 12. 其他要求 (1)施工进场时应考虑到具体拆除工地位置、进出道路、施工场地等,在拆除过程中受让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四周做好隔离措施和布置好防护设施,确保安全无事故。如发生大小事故,均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2)受让方在施工现场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处5000元/天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施工过程中受让方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立醒目的施工指示牌。施工时按照工程建设的需要及转让方的要求,统一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并对现场周边设施等加以保护,若出现损坏情况,受让方应自行修复至原样或赔偿,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4)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长建设[2019]90号“长兴县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按扬尘治理要求受让方须在现场同时配备雾炮车、雾炮机及洒水车,扬尘治理不到位,如被通报,通报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第三次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以此类推。 (5)受让方应做好现场勘察,必须保证附近电力线缆、管道等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6)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施工安全。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积极处理,并妥善解决。不论转让方、受让方、第三方人员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受让方都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若由于受让方不能积极处理,导致转让方受损,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同时,若因受让方不积极处理导致受害者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追偿。 (7)凡遇到政府指令要求暂停施工的情况(如重大社会活动、重大体育赛事、重要考试、城市管理相关重要检查等),受让方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施工。 (8)工程完工后对拆除范围内的场地进行平整并用每平方2000目的绿网进行覆盖,以上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费用有受让方全部承担。 (9)如发现受让方有偷运盗挖室外地坪、原有道路、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等情况的,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二次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受让方拆除质量未达到转让方规定的要求,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1)受让方必须文明施工,施工作业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若发生,视为违约,转让方可酌情扣除违约金。 (12)垃圾清运自行处置,弃置地点自行解决,但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并符合长兴县的有关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规定。否则按违约处理,转让方可酌情扣除违约金。 (13)如受让方拆除后未将拆除范围内场地清理干净及平整,转让方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成的,转让方可委托第三方清理及平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费用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4)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装载、运输及拆除后拆除范围内场地清理干净及平整等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及场地清运平整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15)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1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7)在拆除过程中,受让方应根据需要自行解决供水、供电等问题,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13.转让方出具开工通知后,受让方需在3个日历天内安排进场施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含房屋拆除类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包,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2)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开拍之日内完成单项合同拆除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2个或单项合同拆除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1个(合同内未体现拆除面积的该业绩无效)。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书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本项目拒绝接受具备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 (4)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无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或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一年内未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报名时需上传承诺书。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37.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15、标的清单.pdf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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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0572-2208656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网址 转让方 联系人 徐民华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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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州李家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残值及机器设备残值整体转让
905.927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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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浙江台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和固定资产残余价值处置
5031.118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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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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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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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衢州国劲置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其享有的100%债权
36437.4131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