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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30
  • 时政热点 参股股权公开转让或可不评估挂牌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对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的下述情形,明确可以不评估: (1)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2)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3)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建议:中央企业重新研究制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修订现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详见《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16:14:00
2024
01·30
  • 时政热点 这些情形可采用估值代替评估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明确:以下5种情形可以采用估值报告:1.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2.并购上市公司;3.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4.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5.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详见:《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16:19:00
2024
01·30
  • 时政热点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或可通过挂牌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详见:《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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