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相关公告
公告:2023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公告废止了“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