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规范有序实施操作,促进改革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混改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省属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非现金出资合作设立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实施混改的,适用本指引。
省属企业以现金出资新设企业、并购重组、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省属企业投资和并购管理有关规定;省属企业首发上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深化混改的,适用证券监管及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实施混改,应当符合“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工作原则,确保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第四条 省属企业混改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确定混改主体、制定混改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推进经营机制改革。
第二章 方案决策程序
第五条 省属企业混改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一)集团本级。承担政策性功能的省属企业和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集团本级需保持国有全资,其他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功能定位、规模大小、盈利能力等情况,“一企一策”研究制定深化混改计划。
(二)所属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研究分析所属企业功能定位,与集团公司的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关系,研判内部重组整合、外部资源引入、上市资本运作、市场化退出等改革方向,研究确定适合实施混改的企业和改革目标。支持鼓励人力资本、技术要素集中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改革意愿强烈的竞争类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培育期、初创型企业优先推进混改。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混改方案由实施混改企业或国有股东单位制定,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参与制定。
混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改革思路和发展目标,混改资产范围,股权结构设置,投资者资质条件,改制基准日确定办法,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涉及的员工持股计划、债权债务处置、人员安置、划拨土地处置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混改后企业的治理结构设置、党组织设置和加强党的建设举措、转变经营机制举措,工作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方案中需要重点关注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按照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对照实施混改企业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施混改企业在资源、技术、资本、人才、市场、机制等方面优势与短板,研究明确混改主体需要通过改革解决的重点问题,精准聚焦改革目标。
(二)混改资产范围。国有股东单位应当综合考虑改革后企业突出主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因素,合理研究纳入混改的资产范围。经批准,实施混改企业可剥离部分非经营性资产、非主业资产、低效无效资产以及资产占比较大的非核心不动产。剥离资产应明确管理主体,稳妥做好持续经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股权结构设置。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研究确定实施混改的股权结构,合理设定国有股权比例。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在保持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前提下,可合理降低国有股权比例。确需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可探索多个国有股东持股。国有资本体量过大且改革发展需要迫切的充分竞争类企业,在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员工持股时,经省国资委同意,可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
(四)投资者资质条件。实施混改需结合战略规划及发展定位,明确投资者遴选的资质条件,要按照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标准,引入具有市场化特性、具有长期共同战略利益,能够在产业协同、转型升级、上市重组、市场拓展、技术提升等方面提供重大支持的战略投资者,形成外部积极股东,助力企业补短板、铸长板,持续促进主业发展。
(五)改制基准日确定。改制基准日是对实施混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或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相关改革的基准日期,应尽量选取接近混改的决策日期,原则上将距混改决策日期最近1个月或季度的最后1天作为改制基准日。纳入混改范围资产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改制基准日距混改决策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涉及职工安置。实施混改企业应当充分保障职工对改革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评估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涉及职工安置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制订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
(七)涉及债权债务处置。实施混改企业应当对涉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关注债权债务、担保责任、涉及司法案件等情况对混改的影响,并根据混改总体安排妥善处理,依法依规维护各方权益。
(八)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本着尊重事实、推动企业长远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妥推进改革的工作要求,系统综合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条 实施混改企业如按规定同步实施员工持股的,应当制定员工持股方案随混改方案一并报送。员工持股方案主要需载明以下内容:基本原则、股份来源、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定价原则、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等。
第八条 实施混改企业或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性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和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围绕混改工作中的重点环节和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方等重要因素,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方式,在履行决策程序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混改方案制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证券市场的混改方案,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省属企业混改方案应根据企业层级、重要性程度和国有股权变动情况,分层分类报有权机构审批。
(一)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的混改方案,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从国有全资公司改为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或国有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改为国有相对控股公司,或国有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以上情况统称国有股权实质变动),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后,由省国资委转报省政府批复。不属于国有股权实质变动的,由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批复。
(二)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的混改方案,属于国有股权实质变动的,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党委会前置讨论、董事会审议后,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其中省属企业集团本级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报省国资委出具意见函后提请股东(大)会决定;不属于国有股权实质变动的,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履行审批程序,并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备。
省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按有关试点授权履行重要子企业的混改方案审批程序,并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备。
重要子企业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一般综合考虑是否属于核心业务、是否涉及关键核心技术、是否属于重点发展领域、有无实现上市以及资产、收入、利润、员工人数等占集团比重等因素。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各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对照标准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审查备案,适时进行调整。
(三)省属企业其他所属企业的混改方案,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决策,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备。
(四)批准文件应明确改制路径、改制基准日、目标股权结构等要素,并将批准的混改方案作为附件。
(五)混改实施过程中改制路径、改制基准日、目标股权结构等方案核心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企业内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混改主要目标不能实现的,如需继续推进混改,应调整混改方案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涉及以下特殊事项的混改方案,由省国资委履行审批程序。
(一)通过协议转让或协议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改的;
(二)以非现金出资方式与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的特定对象合作新设企业实施混改的;
(三)涉及划拨土地、职工安置、费用提留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
(四)一般企业单一员工持股比例超过1%的,国家、省级“科改示范行动”企业单一员工持股比例超过3%的;
(五)涉及改革政策突破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改,如不涉及国有股权实质变动且不涉及其他需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审批的特殊事项的,可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第32号令)等有关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规定操作,产权转让方案、增资扩股方案视同为混改方案。
第三章 方案实施过程
第十三条 混改方案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中介机构选聘、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者遴选、登记手续办理等环节,其中清产核资根据实际情况可与财务审计合并开展。
第十四条 实施混改企业或其国有股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实施混改企业有上市等资本运作后续安排,可优先选聘从事证券业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
实施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最近2年未承担实施混改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同一中介机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负责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
混改方案由省政府批准的,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选择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机构;混改方案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集团本级批准的,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组织选择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实施混改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实质变动,或经研究确有必要实施清产核资的,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并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0〕3号)等规定,履行立项自评、专项审计、资金核实,审核批复等程序。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经批复或备案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实施混改企业前期已开展过清产核资,且改制基准日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混改方案由省政府批准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由省国资委批复;混改方案由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集团本级批准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批复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清产核资中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的,核销事项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方案安排,应适时剥离不纳入混改范围的有关资产。对于需要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划拨土地等,按有关规定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清产核资基准日与改制基准日不一致的,应当开展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基准日与改制基准日一致,且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满足后续评估工作要求的,可不再单独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实施混改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或财务审计基础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改制基准日,如果期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
混改方案由省政府批准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申请核准;混改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准的,评估报告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组织专家评审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国资委申请备案;混改方案由省属企业集团本级批准的,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申请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被评估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委托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引进战略投资者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要坚持依法合规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实施混改企业通过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第32号令等规定,在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采用产权转让方式的,由国有股东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用增资扩股方式的,根据实际由实施混改企业或国有股东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用非现金出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合作新设企业的,由国有出资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
(二)除一般资格条件外,委托方可以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对意向投资方资质条件提出具体要求,相关要求需具备明确的评判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但不得设置专属性、地域性条件或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件,也不得针对民营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三)实施混改企业和国有股东要综合评估意向投资者的禀赋优势、治理水平、经营业绩、财务及信用状况、研发创新能力、细分市场竞争力、品牌声誉、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条件,鼓励实施混改企业和国有股东对意向投资者开展反向尽职调查,确保其各项资质条件属实。
(四)意向投资者数量及意向出资份额超过拟引入计划的,按照事先公开披露的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选择。不宜过度拆分拟释放的股权,避免造成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也要避免引入出资主体过于庞杂多元、短期持股套现倾向较强的投资者。
(五)产权交易机构要协助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对战略投资者相关资格条件设置公平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把关,按规定将受托混改项目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投资者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施混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和商事登记,并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资料信息。
第四章 完善公司治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混改企业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国有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切实维护各方股东权利。
坚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治理结构,根据股权结构合理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治理架构,规范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战略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确定中小股东提名和委派董事等规则,建立各方参与、有效制衡的董事会,促进中小股东代表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对中小股东依法依规提出的建议或质询,企业及时给予答复或澄清。
第二十二条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政治建设,在推进混改过程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党组织要发挥“引方向、重协调、促发展”领导推动作用;国有参股公司党组织要注重在企业发展和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功能。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东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推荐董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
注重发挥中小股东在治理结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单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中小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鼓励探索中小股东特别表决权、累积投票制、分类表决制、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等,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国有相对控股公司要在发挥其他股东积极作用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防范中小股东联合导致国有控股权丧失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推进董事会配齐建强,依据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规模和席位分配,外部董事原则上占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外部董事可以包括其他股东委派的非执行董事和根据有关监管要求聘任的独立董事。依法落实混改企业董事会有关重大投资决策、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职工工资分配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各项职权,充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健全对经理层授权机制,并严格落实对经理层任职情况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全面加强基层企业党组织的组织功能,按照“谁出资、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混改企业党的组织,确保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公司以及国有资本为第一大股东且参与实际经营的参股公司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国有股东方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其他国有参股公司,党组织关系可纳入地方非公体系管理,国有资本出资方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责任,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混改后为国有参股的公司,国有股东要按照《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参股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国资产权〔2022〕4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管理体制、落实董事会职责权限、加强经理层成员和国有股权董事监督管理,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相关要求。
第五章 经营机制改革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不同股权比例结构,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管控方式,对混改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差异化管控。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改企业,国有股东可视实际控制等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事项分类细化权责、合理授权放权。对法人治理规范、条件较为成熟的混改企业,鼓励国有股东根据实际,选取规划投资、资产处置、薪酬分配、业绩考核等经营管理事项开展差异化管控。同时,要明确差异化管控事项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督评价,动态调整差异化管控范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经营风险,杜绝“一放了之”。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动混改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混改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大力度推行全省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企改办〔2021〕1号)等规定,落实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接轨的经理层激励制度。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完善职业发展通道,为内部管理人员搭建能上能下平台。
(二)健全市场化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严格招聘管理,严把人员入口,不断提升引进人员质量。合理确定用工总量,盘活用工存量,畅通进出渠道,构建正常流动机制,不断提升用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三)建立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落实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优化薪酬结构,坚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骨干倾斜,坚持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打破高水平“大锅饭”。
第二十九条 鼓励混改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提升激励约束机制的精准性、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过度激励或激励不足。注重发挥好非物质激励的积极作用,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
第三十条 实施混改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择优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同时,可按市场价格实施员工持股。要坚持骨干持股原则,并建立健全股权动态调整机制和持股平台相关管理机制。实施员工持股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应主要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一般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企业,在严格控制范围基础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的技术、市场和管理骨干,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员工持股。纳入“双百行动”、“科改示范行动”等专项改革试点的混改企业,可按照《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及专项改革试点相关政策开展员工持股。
第六章 组织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要按照应进必进、规范操作的原则,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依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广泛发布混改项目信息,有效扩大交易信息公布范围。鼓励省属企业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联系,建立企业与战略投资者洽商对接的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内处室联动机制,混改工作由企业改革处牵头协调,并指导做好混改方案、员工持股、差异化管控、混改后评价、公司章程及混改政策、信息统计等工作;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指导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产权管理处指导做好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国有产权管理、交易、股改上市等工作;规划发展处指导做好战略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党建工作处指导混改前后的党建工作;业绩考核与分配处指导做好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指导做好完善公司治理、市场化用工、职业经理人等工作;综合监督处指导混改相关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省属企业集团本级要加强混改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混改工作思路,制定混改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推进混改、深化混改。要切实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混改,加强法律审核把关,有效防范风险,依法依规实施操作。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对已决策实施的混改项目,要跟踪实施情况,对于发现不符合方案要求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方案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动态调整,有效化解风险。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月度混改统计数据通过国企改革系统报省国资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将混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等通过国企改革系统报省国资委;于每年二月底,将上一年度混改统计数据、总结分析及下一年度计划报告报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21〕14号)要求,省国资委每两年对省属企业组织开展一次混改后评价。省属企业参照制定本集团混改后评价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对所属混改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通过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整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混改全过程监督,如发现企业混改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和严重不良后果的,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集团本级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查办或督办并进行责任追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纪检监察机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对混改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根据《关于完善全省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党委发〔2018〕16号)相关规定,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予以容错免责。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代管的集体企业实施混改,依照本指引操作。省属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可参照适用本指引。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完善混改操作指引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修订或被新规定替代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说明。
转载自:浙江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