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谢宏、袁芳差额补足追索债权 资产来源 其他 其他 本次转让标的为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谢宏、袁芳差补追索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伍拾伍万叁仟伍佰伍拾叁元贰角整(小写:¥114,553,553.2元),利息为人民币捌仟叁佰伍拾万柒仟柒佰玖拾捌元伍角叁分(小写:¥83,507,798.53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壹亿玖仟捌佰零陆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柒角叁分(小写:¥198,061,351.7)。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竞买方)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信息披露期满后,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信息披露3个工作日。 (1)若延长信息披露期满后,最终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该竞买方被确认为受让方。 (2)若延长信息披露期满后,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6.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邵经理,联系方式:0571-87137187。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1616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99454809F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18,329.091701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1.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债权交易合同签署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需经转让方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可采用分期付款,如审核不通过则采用一次性付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意向方需提前同转让方确认,如因意向方未提前与转让方确认导致竞买成功后无法采用分期付款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浙交所和浙交汇平台无关。采用分期付款的受让方在债权交易合同签署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成交价款(首付款),剩余价款以日未付尾款为基数按首付款支付当日1年期贷款LPR利率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按日计算资金占用费(一年以360天计),且应在首付款支付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除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外,如债权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3.受让方被确定后,如受让方未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首付款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已转为转让价款的款项。浙交所自竞买保证金扣收应由受让方承担的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保留向受让方追索的权利。 4.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转让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受让方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受让方在参与竞买标的债权前,已经认真审阅了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受让方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受让方。 6.在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之日,标的债权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 7.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8.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受让方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在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前提下,转让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受让方享有。为避免疑义,在过渡期所产生的该等收益所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所有。 10.在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配合办理权利转移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权利转移日后第【180】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执行主体相关手续的变更,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成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造成转让方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3.竞买方不属于以下主体: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2)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3)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4)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5)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6)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7)上述第(1)至(6)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8)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9)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竞买方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标的受让资格,在报名时须上传《关于资格条件的承诺函》;若竞买方不符合受让资格但仍参加竞买,则视为违约,本次竞买无效,权利人有权再行处置标的债权。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风险、损失,全部责任及后果均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1个周期,已延长3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 .docx 、 《受让承诺函》-宁波信达债权项目.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债权转让合同(样稿)》.docx 、 《债权转让合同附件二:签约通知函(样稿)》.docx 、 《债权转让合同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xls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朱女士 电话 400-696-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 转让方 联系人 邵先生 电话 0571-87137187 传真 邮箱 Shaoliqi@cindahk.com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00号中国人寿大厦1幢1201 网址
-
其他
-
179096.600000(万元)
-
27630.00(元)
-
温州市鹿城区青鹿人才公寓(南郊)B幢101室商业用房五年租赁权
10.992960(万元)
-
21.0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