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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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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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台215MW燃煤机组关停第一批资产及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二)打包转让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无 机械设备 名称 详见《标的物清单》 规格型号 详见《标的物清单》 计量单位 批 数量 1 成新率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现状分析 详见《标的物清单》 瑕疵情况 以现场踏勘为准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方)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与两家转让方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同时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为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4台215MW燃煤机组关停第一批资产及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所持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二)打包转让,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以现场踏勘所确认的资产为处置标的,详见《标的物清单》(《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标的如有溢价,则按照清单挂牌价格占总挂牌价格比例同比例溢价。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转让标的物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隔离措施,确保标的资产之外的厂房、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 5、意向方须充分考虑整个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处理、许可、协调、风险、评审及安全环保处置所需的一切费用。 6、在拆除、运输、清理等过程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与公路、河道、公安、环保等管理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协调问题及周边的相邻关系问题,意向方必须充分考虑和调查,并在受让后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和纠纷,确保不会对拆除工作和转让方造成不利影响。 7、意向方或其委托的设备拆除施工企业(最多不超过1家)、爆破作业企业(最多不超过1家)和资源回收企业(最多不超过1家)应具备以下资质: (1)设备拆除施工企业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承装和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近5年内(要求提供2019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完成的竣工验收报告,下同)承接2个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整体拆除业绩,或近5年内承接2个6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体工程安装业绩和1个390MW及以上容量燃机主体工程安装业绩。 (2)爆破作业企业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资质等级一级),并具有近5年内承接1个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锅炉(670吨及以上)爆破业绩。 (3)资源回收企业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且承诺设备拆除期间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仅在浙江省内处置不向外省转移并将危废处置过程中的危废转移联单提交给转让方留档。 转让方会对企业资质及业绩等(详见《设备、设施拆除大纲》)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意向方方能参与本项目的竞买。 8、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组织现场踏勘,转让方现场踏勘时间段为信息披露起始日起第6个工作日上午9时至第15个工作日下午17时,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高先生,13958221678;张先生,13567904321。意向方在信息披露后即可申请现场踏勘,具体踏勘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意向方现场踏勘时按《实地勘察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交转让方存档,取得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由两家转让方同时盖章的《实地勘察证明》。 9、意向方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还须提供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由两家转让方同时盖章的《实地勘察证明》等证明材料。 10、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1、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177号)、《关于下达2020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0〕192号)的要求,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镇电”)已于2018年12月永久关停2台215MW燃煤机组(3号、4号机组),2020年12月永久关停2台215MW燃煤机组(5号、6号机组)。 12、本次转让标的中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二)中有以下重大事项揭示: (1)本次转让标的的发电机组仍在运行中,浙江省发改委的批复停役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若浙江省发改委后续调整机组停役时间,转让方有权相应变更转让标的交付时间。 (2)以下摘自《评估报告》:委估9E机组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根据省发改委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能镇海联合发电公司燃机异地迁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浙发改项字[2022]78号),9E机组计划于2024年6月底关停。本次评估假设委估9E机组按计划于2024年6月底关停并拆除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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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235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00836842 转让方名称 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455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09102322A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10,349.59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转让价款的20%,质量保证金2900万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未按约支付上述保证金的,视为受让方未按照约定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应按照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受让方在与转让方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分别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合同附件,包括《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拆除工程技术协议书》、《拆除工程廉洁及保密协议书》,受让方需在竞价成功后编制、提交满足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需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符合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按照合同的协议条款、以及合同附件的协议条款及所列事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勘察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完全拆除。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指定固定的项目负责人,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受让方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产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事实发生前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转让方,否则,转让方按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相关通知视同送达,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8.项目拆除施工所需水、电按照实际用量,由受让方按月支付给转让方。电价:0.8元/千瓦时(含13%税),水价:2.34元/吨(含9%税)。 9.本项目设置有现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和工地安全积分奖励基金50万元。受让方须在拆除工程开工日前存入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监理方账户内,由监理方实施奖励,拆除工程结束后,基金余款无息退还受让方。 10.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浙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并签订《资产交割确认书》。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及风险归受让方所有,但标的拆除即处置需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迁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转让方和监理审批完成次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30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转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3,00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 400-696-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 转让方 联系人 张经理 电话 13567904321, 0574-86332395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联系人 高经理 电话 13958221678,0574-86332712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235号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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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7.4131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