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华交投南站综合供能有限公司加油站十年租赁权
挂牌价格 | 300.00 万元(首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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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占地面积643.2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37.9平方米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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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2-08-08 |
出租标的地址 |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横七路以北、站前路以西(铭扬华府售楼部对面)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高女士|联系电话:0579-82050710 手机号:13757986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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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空置 其他权利情况 无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为在建工程,权证相关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03202200084号,建设规模:占地面积643.2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37.9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703202200018号,用地面积:约3554.32平方米(合5.3315亩),土地用途:加油加气站用地(B41)(以实地现状为准)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出租方在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后启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手续,待出租方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后,承租方方可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4只30m3SF型双层复合埋地油罐(92#汽油、95#汽油各2只),1只50m3SF型双层复合埋地油罐,油品储罐总容量为145m³(柴油罐折半计入),3台双油品四枪潜油泵式加油机。 6、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7、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加油站租赁合同》(样本)执行。 8、出租方联系人:潘先生,联系电话:1358826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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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金华交投南站综合供能有限公司 联系人 潘先生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13588267564 联系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299号浙中总部中心大楼1号楼20层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300.00 万元(首年) 租金挂牌价备注 首年挂牌租金300万元,前5年租金不递增,第6年起租金在首年成交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租期内第7-10年年租金与第6年年租金相同。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是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原则,十年总租金分为两期支付: 第一期前5年实际交纳租金在《加油站租赁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计算方式:首年成交租金÷365天×(365天-90天)+首年成交租金×4年(第一个合同年度的租金在扣除90天免租期后按实际天数计算,四舍五入进至元位) 第二期后5年的租金在第5年租赁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计算方式:首年成交租金×5×1.03。(四舍五入进至元位)
出租用途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许可的加油站项目。 (加油站项目指经营成品油零售及其他在承租方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承租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成交租金的50%(四舍五入进至万元位),《加油站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承租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的要求,自行办理加油站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产证情况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出租标的地上建筑原装修、装饰物等相关物品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如出租标的地上建筑在挂牌期间或承租期间有发生渗水、上下水管道渗漏、墙面剥落、裂缝以及设施坏损(门、窗、锁)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等。 5、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6、承租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如因出租方原因延迟交付加油站的,租期计算时间则从加油站实际移交承租方之日开始计算)。标的物的交付手续,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加油站的交付按实地现状办理交付手续,办理完交付手续即视为标的物交付完毕,交付手续完成后次日为租赁合同起始日。 7、免租期90天,自租赁合同起始日开始计算。 8、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加油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 9、如因经营或国家行业部门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改造、装修的,改造、装修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改造、装修由承租方负责,改造、装修等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承租方有权出资对出租标的内外设立自己的形象标识,也有权出资以出租标的及附属设施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 11、租赁期内,该加油站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维修保养、证照年检、相关检测费用及其他各种税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2、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设施设备等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维修、保养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出租标的的消防安全、门前三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对出租标的进行分包、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 1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出租标的的经营用途,不得将出租标的土地、地上建筑或加油站经营权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 16、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标的被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停业整顿、查封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承租方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取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承租方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17、出租方在每合同年度结束后的次月向承租方开具该合同年度的租赁发票,其中前5年度的租金按前5年总租金进行平均分摊,后5年度的租金按后5年总租金进行平均分摊。年租金由三部分组成:房产租金占20%,设备租金占20%,无形资产经营权租金占60%。 18、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没有发生违反合同情形,承租方按要求交回出租标的、证照变更回出租方,并经出租方验收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9、因严重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出租方按照实际租用出租标的的时间收取承租方租金,多收部分,由出租方退回承租方。 20、租赁期间,如遇国家规划、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合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按照承租方实际承租出租标的的时间收取租金,多收部分,由出租方不计息退回承租方。如有政府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归出租方所有,经营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 21、本次出租标的披露面积数据摘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租标的的地上建筑、土地面积数据仅作参考,如地上建筑、土地实际面积与披露面积有差异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载面积面积为准,成交后承租方不得提出补足面积或降低转让价格的要求。 22、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标的图片等信息仅作参考,交易所不能保证其品质,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交易所通过标的信息、披露信息等方式对出租标的所作的介绍与评判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必须在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实地察看了解出租标的的具体情况,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情况,同时认可并遵循交易所的一切处置规则,认可出租方出具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样本中的各项条款的约定,同时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的实际现状情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租期 10年 有无免租期 有 免租期时间 90天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是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或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浙江省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境内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浙江省内在营2座及以上加油站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执行标准:加油站营业执照;浙江省内在营加油站证明材料执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或自营加油站产权证,下属全资、控股各级子公司加油站产权证明或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等相关信息); 2.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信用报告;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意向方是否符合条件由出租方最终确认。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10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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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本项目会同出租方审核,若挂牌期间有意向方报名,则在信息披露截止后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意向方是否符合竞买资格。 3、资格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价资格,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报价。 4、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信息披露终结。 5、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1-总平面布置图.pdf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3、内部决策、批准文件.docx 5、信用证明.docx 6、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7、实地勘察证明.docx 8、特别事项约定.docx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4、资格条件.docx 12、加油站租赁合同(样本).docx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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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高女士 电话 0579-82050710 手机 13757986932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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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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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96.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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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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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3.2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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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