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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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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注册地(住所)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林园社区314国道1023公里西侧处(1-304室) 法定代表人 陈乾祥 成立日期 2012-05-15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52900595919912C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机械设备租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否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是 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19.751716 -264.508577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712.747339 1,848.451886 -135.704547 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 2025年03月31日 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0.00 -26.68528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39.364763 1,012.125452 127.239311 内部决策情况 股东决定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源评报字【2025】第0025号《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其它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交的本次股权转让的备查文件。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北秀街701号3幢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翁大庆 成立日期 1993-02-16 注册资本(万元) 10,500.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01430777692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0751708923K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5-03-1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底价 0.78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25】38号《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源评报字【2025】第0025号《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25】38号《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源评报字【2025】第0025号《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股权转让价款与债权转让价款在本次股权交易中合称为交易价款。 (3)同意本次转让成交价有溢价的,溢价部分仅为标的股权转让价的增加部分。 (4)同意受让方在受让本次股权的同时支付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转让价款,截止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为人民币10048440.31元。若后续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发生变化的,具体的债权金额以受让方付清之日标的企业财务账簿账面记载数据为准。 (5)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除本次股权交易涉及的债权转让外,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7)员工安置:标的企业目前无员工,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8)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所属集团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情况说明,标的企业与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号(2023)新2901民初3502号。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号(2023)新29民终2408号,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号(2024)新民申4312号,裁定结果驳回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24年12月28日,标的企业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标的企业将其享有的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债权(确定金额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转让给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权权益均归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无关。若股权转让完成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与标的企业就上述债权转让办理相关事宜(如法院可能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执行人等)的,标的企业应予配合。若债务人仍向标的企业清偿前述债务,则标的企业应在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三日内支付给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情况说明,标的企业与叶未满合同纠纷事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号(2024)新2901民初3460号。叶未满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号(2024)新29民终2783号。2024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标的企业将其享有的叶未满所有债权(确定金额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转让给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权权益均归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无关。若股权转让完成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与标的企业就上述债权转让办理相关事宜(如法院可能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执行人等)的,标的企业应予配合。若债务人仍向标的企业清偿前述债务,则标的企业应在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三日内支付给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情况说明,标的企业向阿克苏庆兴工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阿克苏庆兴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欠货款300000元未支付。2024年11月20日,标的企业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庆兴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标的企业将其享有的阿克苏庆兴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债权转让给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权权益均归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与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无关。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需配合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债权相关工作。 (12)目前转让方所有的沥青拌合楼和地磅存放于标的企业场地上,股权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及完成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做好的沥青拌合楼和地磅的处置工作。 (13)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经纪会员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4、有关因本次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5、本项目标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等以转让方出具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7、本次股权交易由转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8、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02.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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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5、产权受让申请书2687051492189102427.doc 、 6、承诺函1047303530352243379.docx 、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空白)4749461091940496088.doc 、 8、授权委托书(产权受让示范文本)(空白)4404917608973047613.doc 、 9、报价书(示范文本)(空白)4368740627064941636.doc 、 4、股权转让协议(样本)6743736004673984128.docx 材料附件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楼先生、宣小姐 电话 0571-85085368、0571-85085367 传真 邮箱 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网址 转让方 联系人 王锐 电话 18757609017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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