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运行模式,为规范本交易所会员资格认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使,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加盟方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核准”的原则。
第三条 本交易所会员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 籍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本交易所审核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六条 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特别会员和信息会员。经纪会员分为执业经纪会员和专业经纪会员,执业经纪会员指的是具备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执业资格,在本交易所从事撮合、并购、融资服务等业务的会员。专业经纪会员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拍卖机构等具备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资质,在本交易所从事经纪及其它业务,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公证、拍卖、招投标等配套服务的会员。特别会员指的是金融机构、大型企事业集团等特殊会员。信息会员指的是具有产权交易需求,通过本交易所平台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一般生产型企业。加盟本交易所的省内各地市县产权交易所作为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确认,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均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1、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从事国资拍卖业务的拍卖会员须提供省级国有资产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属特殊行业的须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
4、法人单位简介(电子版);
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完成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本交易所向其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在本交易所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工商变更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1、 公司名称变更;
2、 公司住所变更;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4、 注册资本变更;
5、 经营范围变更;
6、 因违规等原因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会员每三年年检一次。年检合格的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核准印章,并在本交易所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本交易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1、主动申请退出经本交易所核准的;
2、法人被依法注销、解散的;
3、年检未能通过的;
4、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被本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被终止后,将在本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充分利用本交易所所具有的功能和业务平台,开展与会员身份相对应的业务;
2、充分享有本交易所所提供的平台信息和服务;
3、按照与本交易所约定的利益分享办法获得应得权益;
4、参加本交易所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论坛、研讨会、项目推介会、俱乐部活动。
5、对本交易所业务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约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2、以诚信为本,保证向本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接受与本交易所在相关业务方面的指导与监督;
4、不从事有损于本交易所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交易所对会员的加盟执业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业绩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本交易所发现其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对会员的违约违纪行为,本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