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根据《暂行规定》相关条件,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等12家机构为第一批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时,应在名单中择优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本通知印发前,已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挂牌、正式挂牌的项目,可继续在原交易机构进行。
三、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暂行规定》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季度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如发现相关违规交易行为,应立即中止并第一时间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请属地省级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等行为,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并进行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出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名单。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