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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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50万股股份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是否有保留价 无 项目信息 标的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50万股股份
其他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值(万元)
27769.5
评估机构
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5-31
■核准□备案
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核准(备案)机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5-7-21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无
抵押、租赁等
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重大事项揭示(涉及产权转让的重大内容)
1.转让标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50万股股份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6执138号之二取得的抵债资产,已办妥变更登记。
2.标的的具体情况,需意向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对本项目资产存在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对未披露的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3.本次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4.本次转让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50万股股份属于普通股。
5.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6.意向方应自行了解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并承诺:
(1)《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22年9月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2)《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1号)》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3)意向方应符合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相关的要求。
意向方应确保自身符合标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在报名时提交《承诺函》。若由于意向方(或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无法转让完成或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全部责任由意向方(或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和浙交所无涉。
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东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意向方应当事先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咨询本标的的过户条件,并在报名时提交《承诺函》。如因事先未咨询而导致竞买成功后不能过户的,由意向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与转让方和浙交所无涉。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
(万元)
27769.5
加价幅度(万元)
1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交易合同》签署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汇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10000000192180999985,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意向方应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其所属行业监管机构对投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股份,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除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外,其余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4.受让方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应交交易服务费支付“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并在“浙交汇”平台完成服务费订单支付。
5.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章经理,联系方式:15158118181。
6.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及并完成保证金交纳,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之内,如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之内,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且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限时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与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限时报价周期时间为300秒,具体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网站发布公告】
受让方
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
3.意向方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对成为银行股东的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意向方在报名前须自行确认并在报名时上传已确认符合的《承诺函》。
若意向方不符合受让资格但仍参加竞买,则视为违约,本次竞买无效,权利人有权再行处置标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风险、损失、全部责任及后果均由意向方(竞买方)自行承担。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万元)
40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交纳形式
线上
保证金处置方式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如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4,000.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承诺函》.docx 《受让底价承诺书》.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2-2.《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docx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朱女士 电话 400-696-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